一、無效合同是否能協商解除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需解除。所謂無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備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當具備一定解除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或雙方協商,使合同效力消除,終止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行爲。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否能解除合同。
當事人是否能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是否能解除合同。
二、延遲交付是否能解除合同
延遲交付是是否能解除合同的。
我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是否能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三、違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屬於無效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無效合同包括了違法合同,違法合同只是無效合同的一種。
根據《民法典》規定,其中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半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是否能知道,如果遇到無效合同是否能協商解除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纔是否能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是否能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