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生效前違約可以嗎?

一、一般合同生效前違約可以嗎?

一般合同生效前違約可以嗎?

如無特別約定,一般的書面合同自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時合同成立並生效,但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生效。合同沒生效那就不存在違約的問題,但是很可能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的效力與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後,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任意撤回,而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否則,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及期待權的保護內容有哪些內容?

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須待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處於停止狀態,懸而未決,傳統民法稱爲“未決期間”。在此期間之內,雖然法律行爲尚未確定生效,但已經成立的附條件合同對於當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體表現爲:

1 、當事人不得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在合同成立後,條件成就前,一方當事人單方聲明撤回或者撤銷,將構成違約。

2、對惡意行爲的反推效力。當事人設定附條件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該合同獲得相關利益,其主觀意願是希冀和期待條件能夠成就,從而享有合同生效後所帶來的利益。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在條件未成就前,當事人應當負有消極義務不得阻礙所附條件的成就,使該行爲所欲實現的法律效果得以實現,以保護當事人正當合理的期待權,均不得爲了自己的利益,以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以作爲或者不作爲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如一方當事人出於不正當目的,以作爲或者不作爲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對其作出相反的推定,此即條件成就與不成就之法律擬製制度。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未生效代表着雙方還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存在違約的情形也不會承擔違約的責任,但如果未做特別約定,只要雙方簽了字就代表着雙方的權益已受到保護,那麼任何一方都不能存在違約的情形,不然就會承擔違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