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對合同附加條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表現。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條件的合同是一種鎖定風險與權利義務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則既可以充分地約定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又可以用於有效地控制風險。也就是說,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之時生效。當事人一方沒有按規定履行條件,則合同不產生效力。如果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