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股份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股份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

2、合同雙方簽訂的時候所簽訂的內容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3、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得違反社會或者公衆的利益。

二、股權質押應符合哪些條件?

(一)股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

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有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正是由於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纔可以作爲一種適格的質押物。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應當按照《公司法》第72條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三)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78條第l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書面股權質押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移交的時間;

(四)以股權出質的,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出質登記。

三、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1、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需要“移交質物”這種特殊形式。

2、因爲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押合同纔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質物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債務人或第三人遲遲不移交質物,則質押合同沒有生效。

其實,股份質押是比較特殊的,因爲要質押個人股份的話並不是由股東個人全權做決定的,因爲一旦出現了什麼問題,抵押權人是可以處分股東的股份的,所以,對股份的質押,可能還得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先召開股東大會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