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終止有哪些類型

合同的終止有哪些類型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的終止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清償。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爲。清償以全面清償爲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爲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二)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爲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爲被動債權。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四)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五)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