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有效嗎?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有效嗎?

一、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有效嗎?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有效,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如何處理,我國現行法律在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本着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的基礎上,作了詳盡的規定。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對已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具體地說:

1.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6.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爲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三、夫妻離婚時,債務如何處理

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四、離婚時一方將共同財產轉移或隱匿如何處理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爲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主要離婚協議是由雙方在自願的情形下擬定的,並且也不存在欺詐或者是隱瞞,亦或是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爲,那麼在協議之中所約定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就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此種情形的協議只要簽署之後,就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