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財產如何界定?

離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財產如何界定?

現在夫妻雙方離婚,除了解決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最大的焦點就是財產分割了。這裏就涉及到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那麼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在離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財產如何界定?本站小編總結整理了相關資料,讓我們共同學習掌握下。

一、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

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是約定無效的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在無法確定爲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1、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爲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

2、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後取得的應否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婚後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爲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後增值的股票等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爲標準,來衡量婚前或婚後財產。

3、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歸屬時法院應當根據房屋來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對夫妻婚後購買的商品房,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此類房屋大都是通過銀行貸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承租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承租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總的來說,應由承租人繼續承租或判歸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對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獲得的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的,也可將房屋判歸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4、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由於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屬於夫妻共同所得,只能歸屬權利人本人,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作爲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關於夫妻共有財產如何界定的問題,被大家普遍關心,因爲這個涉及到雙方能夠分到的財產數量,關係到雙方切身利益。其中有一點值得注意,如果無法確定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該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