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保全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財產保全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保全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爲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 離婚財產保全的程序

在離婚時出現對方隱瞞、轉移或者通過贈送等方式轉移財產,嚴重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屬於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就這種情況請求財產保全。具體的程序如下所示:

1、申請法院: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從法律規定看,申請財產保全並不侷限在財產所在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處境就近選擇法院。)

2、受理時間:法院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會立即執行財產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4、擔保:

(1)申請人。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沒有提供的,會裁定駁回申請。

(2)被申請人。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裁定解除保全。

5、複議: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有關離婚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對相關情況不瞭解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辦理,在對財產進行保全後,任何一方都不能對財產進行轉移或者變動,必須在離婚財產分割後進行解凍,但必須交納一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