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官司司法內容是什麼

離婚財產官司司法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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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現象在現代比較常見,因爲現代人對於感情問題的選擇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很多人都認爲婚姻應該門當戶對,認爲這樣生活在一起纔不會有另外的壓力,但其實如果兩人性格不合的話,婚姻很容易會破裂,離婚問題所導致的糾紛問題影響着很多人的生活。那如果離婚的話離婚財產官司會按照什麼法律進行呢?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有一定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生產、經營的收益;

(二)知識產權的收益;

(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有兩個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爲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幾個方面的債務應認定屬於共同債務:

1、因日常生活所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欠的債務。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擔爲原則,但如果該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消費使用的,比如購置結婚用品等,應認定爲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

在婚姻法中對於離婚的多種類型都有相關的財產分配規定,但一般來說不存在過失方的話,離婚的財產分配一般還是以夫妻雙方平分爲原則進行的,如果雙方糾紛的話,司法途徑的解決是相對來說比較公平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