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離婚怎麼分配是正確的?

一、婚內財產離婚怎麼分配是正確的?

婚內財產離婚怎麼分配是正確的?

夫妻對於財產有協議約定,如果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願合法前提下籤訂協議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離婚時,當事人有權要求按約定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時財產的分配,首先區分出夫妻共同財產和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夫妻個人財產,一般歸個人所有,離婚時不作分割。

1、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2、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6、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7、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8、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9、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要平等,在其離婚是財產分割的時候,男女雙方對於其共同的財產是既享有着同等的權利,也承擔着同等的債務的。

2、要適當地照顧子女和女性的利益。所謂的照顧,就是在財產的份額上面,可以適當的多分給女性一部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劃分時,給予女性特別需要的那一份財產,比如說將夫妻共同享有的房產分給女性。

3、從有利並且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在分割夫妻所有測共同財產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損害其共同財產的效用以及其經濟價值的。要是是對其生產資料進行劃分的話,應該是要將其分給能夠更好運用的那一方;而且需要考慮到個人在從事專業或者是職業上面的需要,儘可能的發揮其使用價值。如果是不可以分割的物品,需要按照雙方的實際需要,以及能夠更加有效發揮其效用的原則上來判定歸哪一方所享有。

4、不能夠濫用。在進行其共同財產的分割工作的時候,不能把那些本應該屬於國家或者是集體,以及其他人應該享有的當稱夫妻所享有的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原則上爲平均分配,屬於婚前爲個人財產的,離婚後也爲個人財產,各自帶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爲。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可去婚姻機構登記離婚也可以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