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割效力有哪些規定?

夫妻財產分割效力有哪些規定?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很多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纔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

2、“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另外,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爲在兩個方面: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

3、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推翻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即抗辯理由爲欺詐、脅迫。當事人舉出證據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該權利必須在離婚後一年內使用。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夫妻雙方達成和執行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和協議對雙方都適用和具有法律約束的效力,受到法律的明文實質性保護,夫妻一方當事人對離婚協議的約定有反悔情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根據當事人事法存在脅迫等非法情形予以駁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