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遺產過戶必須放棄繼承權嗎
民法典規定,房屋繼承過戶不需要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是指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放棄繼承權後,就不能繼承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一條【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二、放棄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
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第四,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放棄繼承權後,繼承人就喪失繼承遺產的權利。
所以繼承房屋就是等於沒有放棄繼承權,繼承房屋申請過戶登記時,不需要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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