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遭受家暴如何申請離婚賠償
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無過錯一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第八十七條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二、家庭暴力有哪些
類型
1、以施暴者與受害者的相互關係爲依據,家庭暴力可分爲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間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親戚間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權益爲依據,家庭暴力分爲:
(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家庭暴力。
對家庭成員的溺、棄、殘害。
所謂溺、棄,是指採用溺死、悶死、掐死、餓死等手段殺害家庭成員的行爲;
所謂殘害是指從肉體上進行摧殘的行爲,如凍餓、毒打、故意傷害肢體、器官等行爲。
另外,對施暴對象公然以施暴行爲相威脅,表現爲用語言對施暴對象威脅、恐嚇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使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造成受害者嚴重的精神損害。
(2)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家庭暴力。
表現爲對弱者採取捆綁、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權的家庭暴力。
表現爲對家庭成員採取罰跪、侮辱人格、強制超體力勞動等,更多地體現爲精神上的損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家庭暴力。
對具有婚姻行爲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對待家庭成員的結婚或離婚問題。
諸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強行包辦、干涉子女的婚事;
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性權利的家庭暴力。
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性權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違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意志,強行對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發生性行爲或有性虐待行爲,都是對女性性權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權的家庭暴力。
暴力對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爲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公婆、伯叔等。
表現爲有些人對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婦女百般難,施以暴力等。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受害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無過錯方可向法院起訴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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