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了,怎麼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雙方在結婚以後生下了小孩,無疑將會增加夫妻雙方的壓力,甚至有些還沒有準備好要孩子的可能會感到突然,一時半會還不能接受,嚴重的還可以避開這個,有的甚至離家出走都有可能,對家人不管不顧。如果一方離家出走了,很久沒有回來的,另一方可能會感受到寂寞無聊,那麼也就可能會將離家出走的一方起訴離婚。但是因爲一方一直找不到人,另一方可能會到法院起訴離婚。

一方失蹤了,怎麼提起離婚訴訟?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民事訴訟有下面情形的話,那麼就應該屬於原告所在的地方法院管制:

      1、對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身份關係訴訟。

      2、對找不到人,沒有他的下落或者法庭所宣佈的失蹤的人的身份關係提起的訴訟。

      3、對正在被勞動所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正在看守所或者監獄裏面的人提起的訴訟。

      所以,離婚訴訟試用於的人羣有原告對被告的法律意義,如果對失蹤的人進行訴訟的話,就應該在提起訴訟的人的住處地方進行法庭裁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接受公告的人不見了或者失蹤了的,或者在民事訴訟法裏面的其他規定沒有辦法將公告送到接受公告的人手中的時候,那麼就是在公告發出去的時候,如果超過了兩個月,那麼就表示送到了。

      如果對不知道下落的人提起訴訟的時候,可以以公告的形式向下落不明的人傳遞,但是以公告的形式送只是法院送達的其中一種方式,主要就是爲了保護權利人,根據公平原則而採用的。公告效果是可以產生法律的因素的,並且能使公告送到應該送到的人手裏之後,使在訴訟上面可以生效並且成立義務的關係,但是其他的方式就不一樣了,所以兩者的關係截然不同。

      最後,如果在離婚訴訟的時候其中一方失蹤了,法律就可以在相關的證據證明人失蹤之後並且符合相關的程序,那麼就可以按照缺席處理案件。如果缺席的案件一旦判決下來了,那麼就會導致雙方辯訴的不平衡,就會直接影響到結果的公開公正,所以在通過公告的方式之後,失蹤的人還是沒有出現的話,那麼就很有可能以敗訴判決。但是,起訴的一方也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如果沒有證據的話,那麼也就會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