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起訴變更侄子監護權

案情簡介

叔叔起訴變更侄子監護權

張明與張峯是兩親兄弟,1996年,哥哥張峯與嫂子孫欣登記結婚,1997年10月27日生下一子,取名張凱。後來由於雙方性格不合,張峯與孫欣於2000年8月10日自願協議離婚,併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按照離婚協議,婚生子張凱由張峯帶養,孫欣每月承擔撫養費200元。在撫養孩子期間,張峯經常打牌賭博,並因參與違法活動被勞動教養兩年,孫欣也於2007年上半年與他人結婚。由於張峯、孫欣離婚後對張凱很少進行照顧,張凱的爺爺便將孫子一直帶在身邊生活。2008年,申請人張明見父親年老體弱,便將父親和侄子張凱一起接到他在廣東省德慶縣德城鎮的家中居住、生活,並照料至今。張明覺得自2008年到現在,都是由自己和妻子實際擔當了對侄子張凱的監護責任。爲此,他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張峯、孫欣的監護人資格,並變更張凱的監護人爲自己。

辦案思路及心得

對未成年人,如果監護人監護不力,該怎麼辦呢?日前,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一起申請監護權變更一案。一名小男孩的叔叔以自己的哥哥和嫂子在對侄子的監護期間未盡到監護責任爲由提起訴訟,要求將侄子的監護人變更爲他本人。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張峯、孫欣雖爲張凱法定監護人,但自2000年8月離婚後至今,一直未對婚生子張凱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也未盡法定的監護職責,被申請人張峯現無固定職業,靠打零工爲生,且未建有自己的住房,經濟條件差;被申請人孫欣再婚後,新組合家庭的經濟狀況亦比較差,且與婚生子張凱很少往來。無論是從二人以往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來看,還是從二人現在履行監護責任的能力來看,若由其二人繼續擔任張凱的監護人明顯會對被監護人不利。而申請人張民和妻子劉瑩從2008年以來,已實際承擔起對侄子張凱的監護責任近五年,並明確表示願意盡力擔負張凱的監護人職責直至其成年。同時,張凱雖爲未成年人,但已年滿14週歲,其對自身的權利保護已有一定的識別能力,訴訟中,張凱也自願表示今後繼續跟隨叔叔張明生活,並接受對其進行監護,被申請人張峯、孫欣分別出示了書面意見對申請人張明和劉瑩提出的變更張凱監護人的請求表示同意。

裁判結果

據此,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撤銷張峯、孫欣對張凱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張明、劉瑩爲張凱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