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辦理繼承手續房產可否過戶
未辦理繼承手續房產不可以過戶。繼承房產過戶需持身份證、戶口本、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到駐場稅務所辦理稅收覈定換領新的產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未繼承的房產是否可以買賣
未繼承的房產不可以買賣,住房沒有辦理繼承過戶手續,該住房產權還是屬於死者合法所有,是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的。需要死者繼承人在辦理完住房繼承過戶手續之後,纔可以有繼承人賣掉過戶住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繼承人可不可以放棄繼承遺產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有效的放棄繼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爲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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