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孩子有繼承權嗎?

有,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效婚姻孩子有繼承權嗎?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無效的婚姻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當事人生下子女的,適用父母子女關係,而在法定繼承下,子女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父母遺產。

無效婚姻所生的小孩也是有繼承權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都是具備繼承權的,這是針對法定繼承而言的,如果涉及到遺產所有的立遺囑的情況下,那麼可以根據個人意願處分財產。

無效婚姻所生的孩子也是有繼承權的,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對於無效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其與父母的關係是不會改變的,雖然父母之間並不具備婚姻關係,但在父母死亡後,其子女都是可以平等的享受繼承權的,具體的繼承事項,可以由繼承人之間協商進行認定,無法進行協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