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也有繼承權
未出生的胎兒也有繼承權。法律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所保留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等同於各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份額的平均數。所以未出生的孩子是享有繼承權的。
如果孩子出生是活體的,則出生以後作爲繼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如果孩子出生是死體的,則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說孩子出生是死體的,爲孩子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不是親生女兒是否會有繼承權
不是親生女兒,屬於養女或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女,都屬於法定繼承人,對養父母或繼父母的遺產有繼承權。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和親生子女一樣享有繼承權。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屬於法律擬製血親,具有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撫養關係:
(1)生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屬未成年人。
(2)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
(3)撫養事實持續時間足夠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出嫁的女兒是否有繼承權
出嫁的女兒對於父母的遺產當然有繼承權。
女兒出嫁了,她與父母之間的關係以及權力義務並不會改變或者消除,其仍然是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人,與未出嫁的女兒以及兒子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同樣是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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