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房子貸款怎麼分配
如果該房子的貸款屬於個人債務,則由個人財產償還;如果該房子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離婚後怎樣分割按揭貸款的房子
1、婚後按揭買的房,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只要內容不違法,不侵害他人利益,法院可以予以確認。
其次,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房屋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房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房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如果離婚時夫妻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對房屋分割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離婚後怎麼解除共同貸款
離婚沒辦法解除共同貸款,除非當事人約定債務由一方全部償還。根據法律規定,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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