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爭取子女撫養權要什麼證據?

離婚爭取子女撫養權要什麼證據?

一、離婚爭取子女撫養權要什麼證據?

1、離婚爭取子女撫養權,需要的證據主要是證明孩子與自己生活更有利於成長的相關材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2、離婚爭取子女撫養權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

(1)孩子生活、就學狀況的證據。上學方便、教育資源優質。

(2)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可以是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差異不明顯。一方的教育思想理念更易被孩子接受;

(3)基本身體條件、狀況的取證。如果一方有父母的幫襯,可能能更好爭取撫養權。

(4)徵求孩子的意見。對於八週歲的孩子,法院一般會爭取孩子的意見。

二、離婚撫養權確定考慮因素有哪些?

離婚撫養權確定考慮因素有孩子的年齡、是否患有嚴重疾病、是否履行了撫養義務、是否已做絕育手術、是否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等。

1、孩子的年齡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2、是否患有嚴重疾病、是否履行了撫養義務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

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3、是否已做絕育手術、是否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孩子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若是男女雙方後期感情破裂想要離婚,且離婚的時候孩子還沒有成年,那麼在結束婚姻關係之前,首先需要協商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無法協商的,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明孩子與自己生活對於成長更有利的證據之後,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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