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再婚前對方房產可否繼承
民法典規定,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夫妻雙方相互享有繼承權。當事人在婚前,由於不存在夫妻關係,所以對對方的房屋不享有繼承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相互繼承權】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才成爲夫妻,夫妻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所以在再婚辦理結婚登記前,男女雙方沒有繼承權,對對方房屋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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