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起訴前多長時間算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前不管多長時間都不可以轉移夫妻財產,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離婚逃債行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被執行人必須有離婚逃債的行爲存在,即被執行人實施了旨在逃債的違法行爲。
2、該行爲發生在債務產生後,包括
(1)債務產生後訴訟前。
(2)訴訟過程中。
(3)法律文書生效後。
3、該行爲必須是被執行人故意所爲。
(1)在離婚時向有關機關隱瞞債務。
(2)分割債務未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對可供被執行財產進行處分的。
(3)財產分割明顯不公平。
有的將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配偶,有的被執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僅分得少量隨身物品,債務都由被執行人承擔,以此逃避債務。
4、行爲人必須是實施離婚逃債行爲的人。
5、其處分財產尚未被明確爲執行標的,即不是法律文書中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將來可能成爲執行對象的財產。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離婚前不管多長時間都不可以轉移夫妻財產,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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