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這樣的口頭遺囑是否有法律效應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纔有法律效力:
(一)立遺囑人必須有遺囑能力,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爲能力。
(二)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三)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四)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因爲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的見證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臨終前立的口頭遺囑是否有效
符合以下條件的口頭遺囑有效: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
(五)口頭遺囑訂立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三、精神病訂立的遺囑是否是有效的
精神病訂立的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遺囑能力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所立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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