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根據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
雙方協議離婚後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具有一般合同的效力。
3、那麼,協議離婚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如果真的又產生夫妻協議離婚後財產糾紛怎麼辦,真的不能反悔了嗎?法律對此有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結婚後籤的財產協議離婚有效嗎
1、婚內財產協議只要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籤訂的,離婚時是有效的,在離婚時,關於財產分割問題,依照該協議處理
2、相反,如果協議違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此協議無效,不得作爲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依據
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對婚內財產協議只要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籤訂的,離婚時是有效的在離婚時,關於財產分割問題,依照該協議處理,相反,如果協議違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此協議無效,不得作爲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夫妻財產離婚後糾紛
夫妻財產離婚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1、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2、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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