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財產需要帶哪些東西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爲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覈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二、財產公證有效期是多久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爲3類情況:
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爲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託書》中規定的委託期限爲三個月,那麼該《委託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爲三個月。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爲3類情況:
1、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
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係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於這一類。
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諮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爲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託書》中規定的委託期限爲三個月,那麼該《委託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爲三個月;
3、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爲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爲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後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麼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於無效了;
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爲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爲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需帶的材料具體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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