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有法律依據嗎?

一、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有法律依據嗎?

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有法律依據嗎?

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就說只要父母將孩子生育下來就天然的附帶了雙方的親生關係而不能隨便割裂的,就算雙方作了非常嚴肅的聲明對外宣稱沒有任何的關係也是沒有用的,在出現特定情形時也會依舊認可雙方的親子關係。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係的案件除外。該款明確規定有關身份關係的案件追求客觀真實而不適用自認。

目前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係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子關係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二、擴展資料

第一、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最近的直系血親,是自然血親,其親屬關係是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的,因死亡而消滅。

所謂消滅,是指法律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係。由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因血親聯繫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外,不能人爲的解除。

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係,那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爲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着所謂斷絕父子關係的情況,但這種行爲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是法律規定有一種除外情況,即子女在未成年階段依法被他人收養。我國《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目前我國《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係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子關係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不能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是由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決定的。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法定的義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

即使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係”,如果該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樣,成年子女以與親生父母“斷絕關係”爲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是沒有根據的,贍養父母作爲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爲所謂的“斷絕關係"而被免除。

綜上所述,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係"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因爲“斷絕關係"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或是子女不承擔贍養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或贍養費。同時若子女不孝,父母不希望遺產由其繼承,也可通過遺囑的方式進行處理。

相對地,若父母未盡到撫養的義務,遺棄子女,依據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也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贍養之責。

綜上所述,父母子女的家庭關係總是會因爲情緒或者其他主觀方面的原因而導致出現裂痕甚至破裂的情況,就算雙方鬧僵甚至不願意承認對方與自己的關係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也根本沒有規定過只要通過聲明就可以隨便結束掉其血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