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女人沒工作是否有權分割財產

新婚姻法女人沒工作是否有權分割財產

造成很多婚姻關係悲劇收場的關鍵因素中也在於,有些女人一結婚以後就將自己全部的精力和身心都投入到了家庭生活當中,長期的不在社會上工作肯定是要脫節的,而且人們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這句話也是有道理的,男女收入不平等,自然就很有可能會造成夫妻之間男尊女卑的現象。而有些女人因爲長期不工作甚至都不清楚新婚姻法女人沒工作是否有權分割財產?

一、新婚姻法女人沒工作是否有權分割財產?

新婚 姻法保護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收益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實行的夫妻法定財產製包括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特定收人和以此收入所購置的財產,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時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時爲止。在夫妻分居期間或離婚判決尚未生效期間,仍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所有權的取得時間與財產實際取得的時間不一致時,應以所有權的取得時間作爲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分界限。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資、獎金。工資、獎金,是公民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等從事體力勞動或腦力勞動所取得的收入。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實物或金錢收入,如公民從事承攬、保管、運輸、居間、設計、安裝、繪製、技術服務、諮詢、法律服務、醫療護理、講學、謄寫文稿、輔導、翻譯、導遊、表演、拍照、家務勞動等勞務所取得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公民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和發明權所得到的收入。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女方沒工作離婚要小孩要遵守怎樣的規定呢?

孩子不僅是一個家庭的未來更是一個國家的未來,所以對於子女由誰撫養如何撫養等子女撫養的問題我國法律是做出明確規定的。即便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依然要依法撫養子女。

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因素:

(一)子女利益最大原則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決定性因素

關於子女撫養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更是明確地規定了,“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由此可見,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無疑是人民法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同時也是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決定性因素。

(二)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兩大類因素,即物質類因素和精神類因素。

首先,物質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離婚後雙方的居住環境、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時間較長等。

其次,精神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道德品質、對子女的責任心、有無不良生活習慣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首先,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其次,如果出現某些特殊情況,父方也可獲得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1、在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獲得撫養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

對家庭的付出男女雙方都是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的,像這種女人沒工作的情況無非也就是男方負擔了家中主要的經濟,可家中剩餘的所有的事項基本上都是要女方來解決的,所以離婚的時候,如果男方認爲女方沒工作就不能分割財產的想法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