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處理遺棄行爲方式是什麼

公安民警處理遺棄行爲方式是什麼

雖說隨着人們整體素質的提高,遺棄的現象已經減少了很多,但是在當代社會遺棄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一般情況下都是出現在兒童的遺棄上,大多數遺棄都是因爲兒童孩子存在身體缺陷而產生的遺棄想法,很多人就想知道對於這些遺棄兒童,公安民警處理遺棄行爲方式是什麼呢?

警察如何處理遺棄小孩?

根據相關規定,任何人發現棄嬰,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確認無人認領後,移送至民政部門指定的 兒童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則需在規定時間發佈尋親公告,公告期後仍無法找到監護人的棄嬰,才能正式辦理進入兒童福利機構手續,同時需及時做好棄嬰的體檢 救治、戶籍登記及撫育。

遺棄小孩的行爲如何定性?

遺棄嬰兒的行爲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進行不同的定性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爲成員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於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做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這種情況下,遺棄嬰兒的行爲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保護嬰兒的規定,構成了民事侵權行爲。但是嬰兒自然沒有民事行爲能力,無法進行保護自己權利的訴訟,可以由沒有實施遺棄行爲的一方實施訴訟活動。

2、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這種法律規定僅僅適用於那些雖然實施了遺棄嬰兒的行爲,但是並沒有造成嚴重的結果,而且行爲人主觀思想上是無奈而爲之,對於此種情況若是施用刑罰,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所以僅進行行政處罰即可。

對於兒童遺棄的情況雖說公安警察會對兒童進行安置處理,民警處理遺棄行爲一般都是非常妥當的對此一般不用擔心,但是於此同時公安部門也會根據兒童進行調查查詢遺棄兒童的家長,而且遺棄的行爲涉及到遺棄罪的話,遺棄兒童的家長就需要對自身的遺棄行爲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