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結婚需要什麼條件?

新婚姻法結婚需要什麼條件?

結婚是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結成夫妻的法律行爲,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需要什麼條件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爲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爲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爲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佈該結婚無效,並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於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後又均離婚的,纔可復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