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委託律師起訴程序是什麼

一、離婚委託律師起訴程序是什麼

離婚委託律師起訴程序是什麼

(一)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程序步驟: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委託律師辦理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要出具委託書,載明委託的範圍和權限,但委託律師後,當事人能出庭的,也要出庭審理離婚案件。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起訴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3、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爲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於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合意離婚,如果當事人基於某種原因不願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在離婚官司中,如果自己不熟悉程序,或者自己時間不充足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律師代爲處理,只需要出具委託書一份就可以了。司法程序還是照着正常的流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