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一方起訴離婚法院怎麼判?

一、離婚案中雙方都有過錯怎麼判

出軌一方起訴離婚法院怎麼判?

雙方過錯,互不賠償。只要能夠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破裂,法院就會判決夫妻離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雙方均存在法定過錯的(例如: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爲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爲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訴訟。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過錯方離婚如何進行財產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的過錯方是指對夫妻感情破裂應負有責任的人。我們通常認爲婚姻過錯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義務,對導致夫妻離婚具有直接過錯的一方。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是立法機關修改婚姻法時並未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現行婚姻法中,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也就是說,在共同財產分割中不考慮引起離婚的個人責任,而是採取離婚重大過錯賠償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這裏的重大過錯指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幾種情況。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則任何一方都無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