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分居100年也是不會自動離婚的,雖然我國婚姻法中規定,對於非軍婚類型的普通婚姻,夫妻雙方若是在結婚之後,由於各種原因,夫妻雙方分居的情形是十分的常見的,但若是並沒有任何一方由此而提出離婚,並不會發生自動離婚的效果。
二、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離婚的方式和條件有哪些?
(一)協議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並且也對子女的撫養問題、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的話,那麼夫妻雙方就可以一起到男方或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種離婚方式就是協議離婚。
(二)訴訟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者雙方對子女的撫養問題、財產的分割問題難以達成協議的話,那男方或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這就是訴訟離婚。夫妻起訴離婚後,法院並不一定會作出准予雙方離婚的判決。這是因爲訴訟離婚是有條件的,那就是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經過法院調解難以複合。
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因素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雖然對於那些已經分居時間已經長達兩年的情形,只要任意一方提出離婚請求,並且能夠提供切實的確實存在分居的證據,此時法院會認爲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故而此時會判決雙方離婚。當然此時雙方也是可以自行協商辦理離婚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