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個人債務如何認定

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爲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隨附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爲接受遺囑或贈與一方的個人債務;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侵權行爲所負的債務。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認定爲夫妻個人債務的,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個人債務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