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與成年子女的收養關係解除需要那些程序?

收養關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成立也可以解除。在解除收養關係時仍然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操作。那麼,老年人與成年子女的收養關係解除需要那些程序?本站爲您解答。

老年人與成年子女的收養關係解除需要那些程序?

一、收養關係的解除方法

1、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到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到養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的意見。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

2、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而別一方不同意的或者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係但在財產和生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可以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

我國《收養法》第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係因爲一定原因無法維持下去時,可以經過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隨之消除。另外,根據《收養法》第三十條一款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雙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襝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3、判決解除。

收養關係人經協議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是收養人,也可以是送養人,還可以是成年的被送養人。

無論用何種方式解除收養關係,都應在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同時應保護老人、婦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係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證明。

第二十八條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本文介紹了成年人解除收養關係的方法。收養關係雖然解除,但對於缺乏勞動力的養父母等仍需給予經濟支持。撫養關係的成立不僅靠法律更多靠的是道德的維繫。具體案件由於影響因素複雜需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