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能成爲被收養人

可以成爲被收養人的有下列幾類:
1、不滿十四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
2、不滿十四周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不滿十四周歲的的子女。
收養無效的情形如下:
1、收養人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
2、年滿不滿三十週歲的;
3、沒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哪些人能成爲被收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