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成爲被收養人的有下列幾類:1、不滿十四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2、不滿十四周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不滿十四周歲的的子女。收養無效的情形如下:1、收養人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2、年滿不滿三十週歲的;3、沒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