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被撤銷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公證遺囑被撤銷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公證遺囑被撤銷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遺囑當事人和國家是可以將公證遺囑進行撤銷的。當事人如果進行撤銷的話,需要本人來進行撤銷,如果涉及到公證遺囑危害了遺囑的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也會將其進行撤銷。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遺囑”給兒女了,則遺囑無效)

2、遺囑人在立遺囑後以事實行爲改變遺囑;(如A先立遺囑把一輛車給兒子B,後來A自己又把車給砸了,車不存在了,遺囑當然實效)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爲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厲害關係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這是兜底的,對於前面沒有涉及的情況,都可以適用)。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爲。遺囑經過公證後就叫公證遺囑。

繼承法第二十條爲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分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此進一步明確到:“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這裏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是以被繼承人最後的意思表示爲準,同時又確立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地位。

《繼承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爲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爲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這裏並未將公證遺囑排除在外。既然允許當事人通過行爲來變更與撤銷公證遺囑,那麼也就確實不應該限制當事人通過其他形式的遺囑來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那麼被撤銷的公證遺囑,其效力又如何認定呢?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8]第9次會議通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做出了回答:

公證遺囑因公證程序本身存在瑕疵等原因導致公證被撤銷的,公證遺囑喪失法律效力。但對於公證處在製作公證遺囑過程中留存保管的當事人自行製作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等,應結合《繼承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遺囑效力作出認定。

公證遺囑在進行訂立的時候,一定要確定遺囑內容是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自身的實際情況標準才做的公證。公證遺囑是在遺囑之中最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最好當事人在立遺囑之後將遺囑進行公證。即使日後已立有新的遺囑,新的遺囑未進行公證的話,其法律效力還不如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