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維護對小孩的探視權

怎樣維護對小孩的探視權

一、怎樣維護對小孩的探視權

爲較好地解決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加大宣傳力度,使離婚當事人樹立正確的權利觀。首先,鄉(鎮)、村以及街道辦、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普及婚姻法的宣傳,採取多種形式講解、宣傳新的婚姻知識。其次,民政管理部門在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時,可以發給他們一本。法院在審查離婚訴訟案件時,也可以有針對地交待當事人依法享有探視權,以便使當事人心中有數,根據自身意願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一次性案結事了,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三)對於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儘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筆者認爲不易過於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於探視權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爲,凡是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採用。比如見面;短期生活在一起;通信、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共同進餐等。行使探視權的地點可以在孩子學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帶回家。

(四)法院就探視權問題進行判決時,應充分考慮個案情況,因案而異,不應搞“一刀切”。首先,離婚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孩子之間各種因素千差萬別,判決時不應過於籠統,否則無法執行,也不應過於細緻,否則執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發矛盾。同時,應本着對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護的原則判決,除考慮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對於子女年歲稍大些的,法官應該聽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願。另外,對於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時,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可以在判決書中增加對拒不執行者處以罰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則變更或取消監護權的內容,以督促執行。

(五)探視權行使的主體範圍:僅限於不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筆者認爲,應適當擴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國幾千年的傳統習慣,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或孫女、外孫或外孫女的感情相對於父母來講有過之而無不及,這種感情並不因小孩父母離婚而消滅。法律沒有明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使老人看不到孫子或孫女、外孫或外孫女,是對老年人的巨大的精神打擊,有悖於中華民族的善良風俗和傳統習慣,而善良風俗和傳統習慣是法律的非正式淵源之一,法院的這種因法律沒有賦予其探視權爲由,在一般情況下支持行使監護權的意見是有悖於法理的。在適當場合,有條件地探望孫子(女)或外孫(女)也是人之常情。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視權應符合下列幾個條件:1、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經與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親或母親的同意。3、不得濫用探視權。

(六)如果孩子堅決不同意讓不與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視,應視情節對待,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上,此時可以根據其申請由法院裁定終止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滿十週歲,可以要求直接與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對孩子加以引導教育,爲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創造條件。

(七)探視權的正確行使有賴於雙方當事人的配合。孩子是無辜的,筆者呼籲,作爲離婚父母都應正確理解探視權這一法律規定權利的立法本意,爲孩子多一些考慮,正確處理探視權問題。同時還應設身處地爲對方想一下,雙方多一份理解,少一點“意氣用事”,通過共同努力讓孩子擁有一份完整的父愛和母愛。

二、實踐中,行使探視權存在哪些問題

現代人在婚姻關係中更注重感情滿足、更注重個性化。所以在婚姻關係瀕臨破裂時,較多地傾向於用離婚來解決矛盾,而不選擇傳統社會中忍耐、湊合的態度。因此,近年來,隨着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異雙方因探視孩子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一旦探視子女引發的糾紛處理不好,往往使離異怨偶舊恨添“新仇”,不僅影響社會安定,更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實踐中探視權的執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直接扶養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夫妻離婚後,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往往限制另一方與子女接觸或者橫加干涉,甚至在子女面前誣衊另一方,讓子女對另一方產生厭惡感。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 “行使”探視權的主體範圍廣。離婚後,行使探視權的權利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如一律加以否定,一方面不利於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正常情理。

(三)探視權的判定與執行都很難。在判定、執行探視權糾紛案的時間、地點、方式上,行使探視權是一週一次還是一月一次?是到子女所在學校還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視?一方探視時,另一方是否可以退場、在場?等等問題,若規定詳細或簡單原則,那執行起來就都很困難。因爲在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複雜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按判決執行。

三、探視權難行使的原因

分析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一些離異者的法律知識相對貧乏。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把孩子當成自

已的私有財產,把法院判決孩子由其直接撫養當作其想方設法阻礙對方行使其探視權的正當理由。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那麼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讓探視孩子當作報復、懲罰對方的武器,“誰叫他(她)和我離婚,偏不讓他(她)看孩子。”

其次,探視權的權利意識不夠。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雙方僅處理財產如何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至於探視權及其行使,離異的夫妻對此往往沒有重視。一旦,就探視問題發生糾紛時,不懂得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其三,文化素質較低,封建殘餘思想嚴重。在部分農村,老百姓把孩子尤其是男孩,當成是傳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探視孩子時,男方會認爲女方想借機把孩子“搶”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其四,新組織家庭成員的阻撓。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重新組成新家庭,對方擔心孩子會成爲引起雙方舊情復發的“種子”,故意阻礙另一方探視孩子。

同時也需要加大對司法機關執法的監督。公民也需要加強自身的維權意識,爲了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利益,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能辨別自己的權益是否收到侵害,繼而採取適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