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對孩子撫養權的爭奪,可以說也是很激烈的,甚至還有夫妻因此鬧上法庭。而法官在對撫養權做出判決的時候,往往需要當事人提供各自的證據材料,那此時離婚女方怎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女方怎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在考量把子女判歸一方時,一般考慮如下幾點:
1、子女是否尚在二週歲之內。
2、女方是否已做絕育手術。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隨女方生活。
4、女方工資收入是否相對穩定。
5、女方的學歷情況。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質評價情況。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8、男方是否有過錯的。(包括婚外情)
9、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意願。
10、其它子女隨母對其成長有利的因素。
因此,女方在爭取證據可以從這些方面出發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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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奪撫養權該提交哪些證據
孩子撫養權,目前離婚案件基本上都是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大的原則就是要兒童利益最大化,無論是我國婚姻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兒童權益公約,都體現了這個理念和原則。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法院審判原則有三個:
1、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
2、兩週歲到十週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爲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
3、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涉及到孩子撫養權的證據形式:
1、工作收入證明;
2、住房證明;
3、孩子戶籍上學證明;
4、照片、錄音、錄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係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證據取得方式:通過單位、學校、居委會、醫院等相關方面。
無論男女在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時候,其實都是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而這裏的證據就包括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和對對方不利的證據,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撫養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那相比之下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比對方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