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夫妻雙方在解決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解決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有決定權。夫妻雙方對非因日常生活的重大事件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解決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