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離婚怎樣分割

安置房離婚分配情況有:
1、房屋爲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
2、對於僅有一方爲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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