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