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過繼孩子如何辦理

我國法律上沒有過繼,僅有收養。親戚的孩子在法律上亦要明確區分;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則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若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親屬過繼孩子如何辦理

具體辦理包括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收養關係當事人需要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人提交收養申請書和相關證件、證明材料,送養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條件的,爲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