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8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可見,協議解除的程序也實行單一的登記制。

解除收養關係需要什麼手續

並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條、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持身份證、戶籍證明、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應當自申請的次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要予以解除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