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 事故 鑑定 啓動

醫療 事故 鑑定 啓動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爲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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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的啓動方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0條規定了兩種啓動醫療事故鑑定的方式。其一是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其二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這兩種啓動方式的具體內容如下:第一,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第二,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這是指對於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當事人雖然對醫療損害事實及其形成原因、損害程序、醫療過失行爲在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序等未能達成共識,但是雙方同意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基礎上協商解決。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還有司法機關在司法過程中的委託鑑定。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出於偵查案件的需要,可以委託醫學會鑑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爲了查清事實、確定因果聯繫和法律責任,同樣可以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