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重新鑑定條件

醫療事故重新鑑定條件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爲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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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重新鑑定期限

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期限是15天。爲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運作週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不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的醫患任何一方,均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法定程序提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醫學會進行再次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不得拒絕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