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安戶口取公積金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在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的職責是什麼?
《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八條 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決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經市人民政府審覈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會公佈執行;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並向社會公佈執行;
(四)確定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最高額度;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審議住房公積金呆賬覈銷申請;
(九)審議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佈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十)審批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
(十一)擇優指定具有經營金融業務資格的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
(十二)聽取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人民銀行對受委託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監管的通報、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的彙報,並做出相應的決議或處理意見。
在西安,就算擁有西安的戶籍,以個人身份也無法存繳住房公積金,對於參加住房公積金的這部分職工來講,並不會因爲沒有西安的戶口就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根據本人提起公積金的原因,要準備的證明材料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