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不給孩子戶口本

離婚後男方不給孩子戶口本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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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不給孩子戶口本怎麼辦

  離婚後,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女方辦理孩子戶籍遷移手續,需要帶着孩子的戶口本,出生醫學證明,女方本人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和離婚協議。到落戶地區戶籍管理派出所申請辦理孩子戶籍准予遷入的準遷證。  取得准予遷入戶籍的準遷證之後,再回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女方本人和孩子的戶籍遷出手續。  得到孩子和女方戶籍資料之後,再回到落戶地區派出所,申請辦理女方和孩子戶籍落戶手續。  如果男方不提供戶口本,女方可以憑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和孩子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遷移戶籍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轉發陝西省西安市《關於辦理離婚、房產案件中有關戶糧分立、遷轉和房產變動問題的聯合通知》的通知:  一、關於戶口分立、遷轉。  (一)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二)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戶日期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