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開庭後多久可以放人?

交通事故開庭後多久可以放人?

一、交通事故開庭後多久可以放人?

1、若是涉嫌犯了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開庭後有可能會不放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不量刑的情形可能會兩個月左右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交通事故的認定、處理、賠償等等過程中發生了糾紛,雙方無法就糾紛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就可以拿着足夠的證明材料去起訴對方,通過法律來解決這起糾紛進而幫助維權。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準備的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並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複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材料。

交通事故發生後,若是交通管理部分認定事故責任方犯了交通肇事罪,此時受害方是沒有資格向法院起訴的,而是需要由檢察院來對交通事故糾紛提出公訴,在起訴後、法院宣判前,涉嫌犯罪的駕駛員都有可能是出於被關押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