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自然人掛靠資質如何認定
自然人掛靠資質的,如果該行爲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該掛靠行爲不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工程掛靠怎麼認定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採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爲無效。
所以自然人掛靠資質從事經營活動,如果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該掛靠行爲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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