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行爲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有招標必然會有投標,招標方在發出招標公告後,具備資格條件的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都可以進行投標競爭。投標人必須滿足資格條件才能做出投標的行爲,這是最招標項目質量和招標人利益乃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障。

投標行爲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啓。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爲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在投標過程中,部分投標人爲了達到中標的目的,會聯合幾家公司共同競標,統一價格,是投標活動流於形式,損害招標方利益,也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的利益。在投標過程中,嚴厲禁止此種行爲的發生,相關部門會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